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54號
TYDM,106,聲,354,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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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睿昌(原名莊清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睿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莊睿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判決 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5 年1 月4 日,且本件受刑人就所犯附 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 罰金之罪,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同意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 請就附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莊睿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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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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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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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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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30日 │104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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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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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2653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2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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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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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年1月4日 │105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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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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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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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