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7號
TYDM,106,聲,277,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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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子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子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李子陽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執行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 月1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有期徒刑刑期屆滿日原為106 年4 月11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3 月 3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 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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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