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五一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受處分人 山國砂石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白河鎮○○里○○路二之四二號
即異議人
法定代理人 吳江碖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
豆監理站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所為之麻監裁車字第七五─Z00000000號裁決處
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山國砂石有限公司汽車裝載時,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壹次及違規點數貳點。
理 由
一、按汽車裝載時,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及違規點數二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K三─七八八號自用曳引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六 日上午七時四十七分,由僱用之司機賴慶嘉駕駛,途經國道一號二四七公里北磅 處,經地磅實施臨檢,發現異議人所有自用曳引車裝載瓷土,經過磅後總重為四 十三點一四公噸,核准之總重為三十五公噸,逾重八點一四公噸等情,此有瓷土 一塊,及首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張在卷可考。異議人固不否認裝載貨物超過總重量之 事實,惟主張依交通部函頒之「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砂石車標示牌 及超載取締作業規定」,應先以丈量方式換算云云。然查該函為作業規定,並非 法律,舉發機關依法以地磅丈量,並無違法之處,故上開違規事實,堪可認定,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惟原處分機關僅據以裁處罰鍰,並未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及 違規點數二點,於法即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田 幸 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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