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3號
TYDM,106,聲,213,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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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兆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兆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受刑人湯兆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本院進且針對其中罪刑另定所應執行之刑確定,迄今各該所應執行之刑已然接續執行在案,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月11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14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6年4月23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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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