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0號
TYDM,106,聲,200,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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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民國104 年6 月2 日送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6 年1 月 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 106015076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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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