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豪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豪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本院 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12日送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於106 年1 月6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 5018740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