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26號
TYDM,106,審易,226,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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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益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95
5 號、第247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文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洪倩梅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 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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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