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聲簡再字,105年度,10號
TYDM,105,桃聲簡再,10,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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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桃聲簡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判決人 李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判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7 月30日101 年度桃簡字第550 號刑事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
偵字第320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判決人李國華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550 號判決 分別處有期徒刑3 月、拘役50日,案經上訴,嗣撤回上訴而 告確定,然被告所犯上開案件係屬頂替,業經本院102 年度 原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在案,則該判決認定之事證核屬被告 就前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應受無罪判決之確實 新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 第426 條第1 項、第427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再審等語。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29 條 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 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再審程序對 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 ,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 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 (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 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固據其提出聲請再審書, 惟未附具上開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刑事 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程式不合,揆諸上開解釋,此項程式 之欠缺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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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