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5年度,1738號
TYDM,105,桃簡,1738,201701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怡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續一字第33號、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怡珊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於 民國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4 日施行。修 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3 項原規定:「製造或輸入 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 法第82條第1 項、第3 項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 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 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 定,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法定刑之罰金刑部分,由修正前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大幅提高為「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非有利 於被告,揆諸前揭規定之意旨,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 法處斷。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 入禁藥罪。其所犯上開2 次過失犯罪,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過失輸入禁藥之數量分別達80瓶、 102 瓶,影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應予非難,惟念被 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並考量其所輸入之



禁藥於入境時即為海關人員查獲,尚未至市面流通,造成 之危害非鉅,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商、家庭經 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 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 良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 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 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 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從本案中深切記 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 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3 萬元,冀能使被告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 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又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 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其緩 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四)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 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 警詢中自承,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 索筆錄2 紙在卷可考(見105 年度偵字第6167號卷第4 頁 反面、第14頁、105 年度偵字第6168號卷第4 頁反面、第 2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 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附表一(民國104 年5 月26日查獲):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Vanilla Coke ejuice │20瓶│
├──┼────────────────────┼──┤
│ 2 │PEPSI Twist │20瓶│
├──┼────────────────────┼──┤
│ 3 │GETAWAY BUBU ISLAND │20瓶│
├──┼────────────────────┼──┤
│ 4 │THE HUMBLE │20瓶│
├──┴────────────────────┴──┤
│ 共計80瓶│
└──────────────────────────┘
附表二(民國104 年7 月9 日查獲):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PROPAGANDA ILLUMINATI │9 瓶│
├──┼────────────────────┼──┤
│ 2 │PROPAGANDA WILD FIRE │20瓶│
├──┼────────────────────┼──┤
│ 3 │PROPAGANDA SUBLIMINAL │11瓶│
├──┼────────────────────┼──┤
│ 4 │PROPAGANDA TREASON │10瓶│
├──┼────────────────────┼──┤
│ 5 │CRFT STRAWBERRY BLONDE │2 瓶│
├──┼────────────────────┼──┤
│ 6 │CRFT GRAVEL PIT │2 瓶│
├──┼────────────────────┼──┤
│ 7 │CRFT TRAIL MIX │2 瓶│
├──┼────────────────────┼──┤
│ 8 │CRFT Citron │2 瓶│
├──┼────────────────────┼──┤
│ 9 │CUTTWOOD BOSS RESERVE │9 瓶│
├──┼────────────────────┼──┤
│ 10 │ACE ROCKET MILK │4 瓶│




├──┼────────────────────┼──┤
│ 11 │ACE 4TH STREET │4 瓶│
├──┼────────────────────┼──┤
│ 12 │ACE ROYAL FLUSH │4 瓶│
├──┼────────────────────┼──┤
│ 13 │ACE JACKPOT │5 瓶│
├──┼────────────────────┼──┤
│ 14 │PALE WHALE LAST NIGHT │5 瓶│
├──┼────────────────────┼──┤
│ 15 │PALE WHALE VIXEN'S KISS │9 瓶│
├──┼────────────────────┼──┤
│ 16 │PALE WHALE CEREAL MILK │4 瓶│
├──┴────────────────────┴──┤
│ 共計102 瓶│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續一字第33號、第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