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05年度,2888號
TYDM,105,桃交簡,2888,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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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交簡字第2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創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4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創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⑴被告於警詢時辯稱案發前伊行駛長興路由八德往中壢方向 行駛,至長興路與長興路493 巷交岔路口時,伊有打左轉方 向燈,欲左轉至長興路493 巷等語。證人陳幼卿於警詢時則 證稱案發前伊行駛長興路由八德往中壢方向行駛,至長興路 與長興路493 巷交岔路口時,伊看到伊右前方3 公尺左右、 停於路旁之被告機車,突然左轉,欲左轉至長興路493 巷等 語。是被告於案發前究係停於路旁而自路旁起駛,或本係行 駛於長興路而欲左轉,即成疑問,而檢、警並未提供足夠之 證據以供本院判斷,是本件車禍責任歸屬不明,遑論論斷本 件車禍是否係因被告酒後駕車之注意力、操控力下降所引致 ,是本件車禍不應為本件量刑因子。⑵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 後,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重型機車上路, 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並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抽血再換算之呼 氣所含酒精成分高達約每公升1.1645毫克,顯然已處於爛醉 ,危險殊甚,被告於本件係屬第一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 ,並念及其年歲已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4422號
被 告 邱創榮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創榮於民國105年9月26日上午8時,在桃園市○○區○○ 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飲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上午11時許,自住處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先至桃園市八德區三元宮 後方市場,嗣又自該處騎乘機車上路,於同日下午2時55分 許,行經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493巷口前時,不慎與陳幼卿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涉犯過 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而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 邱創榮經送醫並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32.9m 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2329%。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創榮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幼卿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聖保祿醫院檢驗彙總 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綜上,被告公共危



險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怡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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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