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637號
TYDM,105,審易,2637,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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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亦祥
      陳珈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1623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亦祥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珈樺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緣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對於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該條例第11條第5 項另有處 罰規定。詎廖亦祥陳珈樺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之犯意,各出資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於 民國105 年7 月8 日18時許,由廖亦祥在桃園市桃園區之「 凱悅KTV 」包廂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 以20,000元之代價,購得純質淨重合計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1 包,且自該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於105 年7 月11日19時25分許,為警於陳珈樺其位於桃園市○○區○○ ○街00巷0 號2 樓之居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合計82.0247 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合計82.175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香菸3 支(驗餘淨重合計2.4675公克),始查悉上情。案 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廖亦祥陳珈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現場查獲暨扣案物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 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2 紙、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 份。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驗 餘淨重合計82.0247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81.3494 公克 )、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3 支(驗餘淨重合計2.46 75公克)。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亦祥陳珈樺等2 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
㈡被告廖亦祥陳珈樺等2 人就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之犯行均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係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 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 造成潛在之危險,仍為供己施用,而大量購入持有之,行為 難認允當,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 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五章之一沒收規定( 第38條之3 除外),業於104 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1040015365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乃係關於沒收適用之準據法,應逕依修正後 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之(即105 年7 月1 日後之刑法 )。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配合刑法修正,其第18條第1 項修正為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 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 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 者,得不予銷燬」、第19條第1 項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 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 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參諸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 、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不在此限」,明白揭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惟105 年6 月22日修正、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關於沒收部分如有未規定者,仍回歸適用修正刑法。故本 案扣案之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 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其乃屬 行政罰之性質,非獨立之刑罰,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 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 至於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修正並未包含犯本案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但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 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規 定,宣告沒收。
㈢又按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 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合計82.0247 公 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81.3494 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之香菸3 支(驗餘淨重合計2.4675公克),經送請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成分,業如前述,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又被告廖亦祥陳珈樺等2 人 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上開扣案毒品係其本次購買所持 有之物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1頁),足認上開扣案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均屬被告2 人於本案購買所持有之違禁物,揆諸 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及塑 膠吸管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 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 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香菸31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溫祖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用 途 │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白色粉末│壹袋(驗餘淨重│檢出第三級毒品│被告共同持有之│交通部民用航空│
│ │ │肆點貳零零玖公│愷他命成分 │第三級毒品愷他│局醫務中心105 │
│ │ │克,驗前淨重肆│ │命 │年7 月19日航藥│
│ │ │點貳玖柒零公克│ │ │鑑字第0000000 │
│ │ │,純度82.6% ,│ │ │、第0000000Q號│
│ │ │驗前純質淨重叁│ │ │毒品鑑定書(見│
│ │ │點伍肆玖叁公克│ │ │偵字卷第97-99 │
│ │ │) │ │ │頁) │
├──┼────┼───────┤ │ │ │
│ 二 │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 │ │ │
│ │ │柒拾柒點捌貳叁│ │ │ │
│ │ │捌公克,驗前淨│ │ │ │
│ │ │重肆柒拾柒點捌│ │ │ │
│ │ │柒捌零公克,純│ │ │ │
│ │ │度99.9% ,驗前│ │ │ │




│ │ │純質淨重柒拾柒│ │ │ │
│ │ │點捌零零壹公克│ │ │ │
│ │ │) │ │ │ │
├──┼────┼───────┼───────┤ │ │
│ 三 │香菸 │叁支(驗餘淨重│檢出第三級毒品│ │ │
│ │ │貳點肆陸柒伍公│愷他命及尼古丁│ │ │
│ │ │克) │成分 │ │ │
│ │ │ │ │ │ │
├──┼────┼───────┼───────┼───────┤ │
│ 四 │香菸 │叁拾壹支(驗餘│檢出尼古丁成分│ │ │
│ │ │淨重貳拾貳點叁│ │ │ │
│ │ │伍玖捌公克)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
├──┼─────┼────┤
│ 一 │磅秤 │1 台 │
│ │ │ │
├──┼─────┼────┤
│ 二 │研磨機 │1 台 │
│ │ │ │
├──┼─────┼────┤
│ 三 │吸痰機 │1 台 │
│ │ │ │
├──┼─────┼────┤
│ 四 │K盤 │3 個 │
│ │ │ │
├──┼─────┼────┤
│ 五 │刮盤 │3 張 │
│ │ │ │
├──┼─────┼────┤
│ 六 │壓克力板 │1 個 │
│ │ │ │
├──┼─────┼────┤
│ 七 │刷子 │1 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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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