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聲簡再字,105年度,26號
TYDM,105,壢聲簡再,26,201701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壢聲簡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龍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判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23日98年度壢簡字第2084號刑事簡
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47
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判決人顏龍璋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2084號判決處拘 役50日確定,然被告所犯上開案件係屬頂替,業經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以頂替罪判決在案,則該判決認定之 事證核屬被告就前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應受 無罪判決之確實新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 2 款、第6 款、第426 條第1 項、第427 條第2 項規定聲請 再審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29 條 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 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再審程序對 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 ,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 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 (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 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固有提出再審聲請狀,並依法 附具原判決即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2084號判決之繕本,而被 告顏龍璋雖因涉犯頂替罪,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案件審理 中,但該案件尚未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徵,仍不足認被告所為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2084號案 件之犯行係頂替他人;此外,亦無何聲請人所稱依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認定之事證,即可認被告就前開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應受無罪判決之情形,聲 請人顯未依法定程序檢具任何確實之新證據,核與刑事訴訟 法第429 條之規定不符,揆諸前揭規定說明,其聲請再審之 程序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