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枋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劉新森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劉興玖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江町岱(原名江清湖)
選任辯護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鄧進郎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103 年度偵字第25424 號、103 年度
選偵字第26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27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
、103 年度選偵字第35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103 年度選
偵字第51號、103 年度選偵緝字第2 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11號
、104 年度選偵字第16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32號、104 年度選
偵字第37號、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1 號、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午○○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辰○○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巳○○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申○○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投票權人名冊參紙,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水梨禮盒壹盒,及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午○○、辰○○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水梨禮盒柒盒,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向午○○、辰○○、庚○○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8所示水梨禮盒壹盒,及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乙○○、申○○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乙○○、申○○、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午○○、申○○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午○○、申○○、丙○○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辰○○、巳○○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辰○○、巳○○、戊○○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申○○、子○○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午○○、辰○○、巳○○為前桃園縣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 園市中壢區,下以新制稱之)第12屆市民代表會副主席丑○ ○(由本院另案審理)之兄弟,乙○○為丑○○競選總部工 作人員,申○○則為丑○○之友人,渠等為使丑○○得以順 利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與丑○○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 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 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丑○○、午○○、辰○○為求桃園縣劉氏宗親會中區區長 庚○○(由本院另案審理)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 市議員,於民國103 年5 、6 月間某日晚間,丑○○、午 ○○先至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經營新勝水果行之 劉興君處,購買水梨禮盒後,再前往桃園市○○區○○街 000 號之庚○○住處,由丑○○致贈附表編號1 所示水梨 禮盒與庚○○,表達參選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之 意志,要求於桃園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並同時央 請庚○○協助向同住於永清街之劉氏宗親行求交付賄賂, 以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庚○○當場允諾 而收受附表編號1 所示水梨禮盒,並與丑○○、午○○及 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 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陪同丑○ ○、午○○,一一向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居住於桃園市中 壢區永清街之癸○○○、劉鍾秀珠、壬○○、卯○○○、 己○○、辛○○、寅○○等劉氏宗親,致贈附表編號2 至
8 所示之水梨禮盒,並當場向上開收到水梨禮盒之人,要 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 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 賄賂。嗣於103 年10月上旬,辰○○向庚○○表示願以每 票1000元之代價,與有投票權人約定於桃園市第一屆市議 員選舉投票支持丑○○,詢問庚○○可買到多少票,庚○ ○表示約150 票後,辰○○於103 年10月16日交付包含庚 ○○家中6 位投票權人之價金6000元共15萬元與庚○○買 票,庚○○隨後即分別向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有投票權人 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卯○○○、傅玉珍、劉得熒、 辛○○、劉楊固金等人,行求交付如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 之賄賂,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 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 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
(二)乙○○與未○○(由本院另案審理)之子劉宏恆熟識,知 悉未○○於中壢區華愛里之薪水別墅社區人緣不錯,為求 未○○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於103 年8 月份之某日,與丑○○、申○○至未○○住處拜訪,由丑 ○○饋贈如附表編號18所示水梨禮盒與未○○,要求於桃 園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未○○當場允諾而收受水 梨禮盒。嗣於103 年9 月中旬某日,乙○○至桃園市○○ 區○○街0 巷00號未○○住處,向未○○表示桃園市第一 屆市議員選舉若投丑○○,可獲1000元之代價外,並同時 央請未○○協助,向薪水別墅社區內有投票權之住戶,誘 以一票1000元之利,約使渠等投票予丑○○,未○○應允 同意幫忙買票,而與丑○○、乙○○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 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未○○至社區逐戶拜訪, 抄寫註明地址、有投票權人姓名之名冊後,於103 年10月 9 日下午某時,乙○○及申○○一同至未○○住處,由申 ○○陪同未○○至附表編號20、21所示受賄者李瑞柳、葉 惠萍之住處,交付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賄賂,約定渠等 支持丑○○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申○○見未○○確按 先前名冊之記載逐戶交付賄賂,即與未○○返回未○○住 處,將包含未○○家中7 位有投票權人之價金7000元之剩 下賄賂款項4 萬4000元交予未○○,由未○○行求交付附 表編號22至32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受賄者童 寶釵、古月娥、劉淑美、魏玉蘭、游盛保、李秋奈、曾傳 枝、林秀絹、郭麗綢、林金江、溫瑞全等人,並向上開受
賄者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 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 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三)午○○與丙○○(由本院另案審理)熟識,知悉丙○○於 胡氏宗親會具有一定之輩份,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遂於 103 年9 、10月間某日,多次前往丙○○住處,央求丙○ ○幫忙丑○○向胡氏宗親買票,丙○○囿於午○○多年友 情而允諾,而與午○○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 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之犯意聯絡,要求其姪子丁○○(由本院另案審理)抄 寫選民名單,代丑○○買票,丁○○亦允諾而與午○○、 丙○○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 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 至社區逐戶拜訪,抄寫註明有投票權人姓名之名冊後,交 予丙○○,丙○○再將名冊予午○○過目,於103 年11月 1 日上午,午○○與扮演金主之申○○至丙○○住處,向 丙○○表示係申○○出的錢,由午○○交付包含丙○○定 中7 位投票權人之價金7000元共10萬元與丙○○買票,丙 ○○再將其中6 萬3000元交與丁○○,丁○○隨後即分別 向附表編號35至41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35至41所示受賄 者胡劉梅招、傅維雄、胡來祿、胡金水、傅綢妹、鍾金澐 、古隆造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 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 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 定之行使。
(四)巳○○、辰○○見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桃園市議員之 選情不佳,而決定幫丑○○買票,由巳○○向其結拜兄弟 戊○○(由本院另案審理)表示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 若投丑○○,可獲1000元之代價外,並同時央請戊○○協 助,向戊○○居住之金滿意社區及親友內有投票權之人, 誘以一票1000元之利,約使渠等投票予丑○○,戊○○應 允同意幫忙買票後,與巳○○、辰○○及其他同有投票行 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 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戊○○製作分別有101 位、41位之有意願投票受賄者之2 份名冊,交予辰○○。 辰○○則分別交付10萬2000元(有一位投票受賄者未記入 名冊)及4 萬1000元與戊○○,戊○○旋行求交付附表編 號43至64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43至64所示受賄者林洪秀 玉、詹勳境、簡順榮、張梁秀銀、陳文賢、沈安忠、張錦 露、陳耀輝、黃淑英、吳水凌、江源英、陳萬和、林俐伶
、陳鍾利惠、鍾遜文、陳明峰、陳徐碧月、尤世宏、陳德 永、劉正吉、陳明福、陳李寶珠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 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 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 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五)子○○(由本院另案審理)係桃園縣劉氏宗親大崙區互助 會會長,平時協助互助會成員處理喪事,與互助會成員關 係緊密,於103 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許,至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之丑○○競選總部內,與丑○○競 選總部內之申○○討論選情,申○○探詢子○○有能力拉 到多少票?子○○自持是劉氏宗親大崙區互助會會會長, 以「約40、50票沒問題」回應申○○,申○○遂於翌日獨 自駕車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子○○住處,交 付5 萬元之賄賂,要求子○○幫忙丑○○,子○○應允後 ,與申○○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等人共同基於 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 犯意聯絡,由子○○行求交付附表編號65至82所示之賄賂 與附表編號65至82所示受賄者劉盛琴、劉黃月娥、劉黃義 香、吳鳳梅、劉興地、劉興茂、劉興淦、劉金波、劉邦江 、劉邦彥、劉邦海、劉邦秀、劉阿海、劉德船(起訴書誤 載為劉得船,應予更正)、劉秋妹、劉梁玉妹、劉邦來、 劉德福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 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 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查處)、臺 北市調查處、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暨桃園市調查處、 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午○○、辰○○、巳○○、乙○○、申 ○○及渠等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 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午○○固坦承事實欄一、(三)所示有請丙○○為 共犯丑○○買票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涉有事實欄一、(一) 之事實,辯稱:我送水果與庚○○,是因我要選劉氏宗親中
壢分會會長,與丑○○要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無關,至 於辰○○前去送錢,我並不知情云云;被告辰○○、申○○ 固坦承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惟辯稱:幫丑○○買票是渠等自 己之行為,與丑○○無關云云;被告巳○○、乙○○就涉犯 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經查:
(一)就事實欄一、(一)中所示之事實:
1、業據共同被告庚○○於103 年11月21日第一次警詢時證 稱:我擔任桃園縣劉姓宗親會中區區長10年,認識桃園 市中壢區市議員候選人丑○○,我與他都是中壢市劉姓 宗親會的會員,也是幹部,所以彼此都熟識,平常也經 常有往來,但我與他沒有金錢借貸關係,也認識綽號分 別為「三哥」午○○、「五哥或冬瓜」辰○○及「玖哥 」的巳○○,他們都是劉姓宗親會的會員,所以彼此都 認識,私底下也都有往來,但沒有金錢借貸關係,我跟 午○○較熟,今年5 、6 月的時候,午○○帶丑○○來 我家拜訪,所以我就帶他們去拜訪我家附近的親戚。另 10月間某日晚上,辰○○拿10萬元(註:後改稱是15萬 元,詳下述)給我,希望我將這10萬元以每票1000元發 給上次拜會過的那些親戚,當下我答應後就收下了,在 場的只有我1 人,他把錢交給我就離開了,我收下之後 ,當天晚上我就在中壢區永清街劉氏宗親住家發放,看 他們家有幾張選票,每票就給1000元,並要求他們要支 持投票給丑○○。當天晚上沒發完,隔2 天的白天和晚 上,我就全數發完,去劉氏宗親住家發放之對象有劉得 道4000元、己○○7000元、劉得貴8000元、劉興榜7000 元、劉得琦6000元、劉邦鏡2000元、劉得宴4000元、劉 得熒2000元、辛○○6000元,還有我家6000元,另外有 一些我有去買票,但因為我沒有做紀錄,所以我還要再 想(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於 同日偵訊復證稱:我有跟別人買票,因為丑○○選市議 員,他的哥哥辰○○,在103 年10月中旬晚間找我,拜 託我拿錢去買票,當天晚上他拿10萬元(註:後改稱是 15萬元,詳下述)給我,叫我買自己親兄弟的,一票1 千元,我是劉氏宗親會中區區長,做十年,丑○○也是 劉氏宗親會會員,丑○○的兄弟辰○○、午○○、劉興 玫也都是劉氏宗親會會員,不是丑○○叫我去賄選,我 不知道丑○○是否知道,是辰○○叫我去買票,午○○ 、丑○○在103 年5 月份去拜訪我,他有拿水果禮盒給 我,希望我能夠帶著他們去拜訪附近的親戚,在103 年 10月中旬某日晚間6 時,辰○○到我家,拿10萬元給我
,去跟附近的親戚買票,1 票1 千元,後來我就開始發 ,共發了9 萬5 千元,都是我自己去發,我已經找10幾 家去走動,有劉興榜7 千元、劉得道4 千元、劉得貴8 千元、己○○7 千元、劉得琦6 千元、劉邦鏡2 千元、 劉得宴4 千元、劉得熒2 千元、辛○○6 千元、還有我 家6 千元,有些人的名字已經忘記了等語(見103 年度 選偵字第25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於同日第二次警詢 時又證稱:除我本人有收受6000元以外,劉得道、劉得 貴、劉興榜、劉得琦、劉邦鏡、劉得熒及辛○○7 人都 是本人親自收下的,至於己○○、劉得宴2 人在我要送 買票錢去他們家時,他們剛好不在家,是他們太太收下 的,這些人收下我給的買票錢後,迄今並沒有退回的情 形,他們收受上述買票錢的地點都是在他們家中。我確 實有到劉得道家中以一票1000元,共5000元的代價向他 家5 口人家買票。劉得道的年紀比較大,但是他的輩份 比我小,所以他都叫我叔叔,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 (詳細日期不記得)白天到他家,我看到他後,拜託他 投票投給丑○○,並拿出5000元給他,他起初有推辭, 表示「我不會拿啦,我會投給丑○○」等語,但是經過 一番推辭後,劉得道最後仍收下那5000元現金,早上的 調查筆錄我會記成給他4000元,是因為我沒有將買票的 情形做成紀錄,所以有些會記錯,實際上他家有5 票, 我就是會給5000元,當時我給劉得道5000元時,他太太 黃素玉也有在場,我們3 人有坐在一起,所以他太太整 個過程也都知道。劉興榜是我的小叔,劉興榜確實有收 過我為丑○○買票的金錢。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 詳細日期不記得)晚飯後的6 、7 點,走路到住家附近 劉興榜的住處拿7000元給他,當時他已經吃飽了,只有 他一人在家中客廳坐著,我看到他後,拜託他投票投給 丑○○,並拿出7000元給他,他說:好,他會投給丑○ ○等語,我在現場再閒聊幾分後就離開現場了。我是在 今年10月間的某日傍晚(詳細日期、時間不記得)的時 候,我走路到己○○家裡找己○○,己○○的太太黃瑞 平在家,她向我表示己○○不在家,我在她家裡的客廳 坐,並向黃瑞平表示,年底市議員選舉,丑○○是我們 宗親,拜託她們家投票給丑○○,黃瑞平說好,我問她 們家裡有幾票是可以投票的,黃瑞平算一下家裡人口數 後,就跟我說有9 票,我就從口袋裡面拿出1000元的鈔 票9 張,共9000元的現金給她,後來再閒聊幾分鐘後, 我就離開她家了,有一些送出去的賄款,因為我沒有名
冊,現在已想不起來,而剩下的款項都還在我家裡,我 不曉得辰○○交給我10萬元的資金來源為何,我也沒有 問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於同年月25日警詢時證稱:我記得是在今年5 月間約 端午節前後,午○○先打電話給我,詢問我是否已下班 ,並約晤晚上6 點到我家拜訪,晚間6 點午○○、丑○ ○一同前來我家找我,他們2 人來我家主要是要我帶他 們去拜會附近的劉氏宗親,當時丑○○已表明要參選本 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所以要我帶他們去向街坊鄰 居拜票,我帶丑○○、午○○去拜會附近劉氏宗親時, 有表明丑○○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當時 丑○○都有向附近劉氏宗親表明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壢區 市議員,希望他們投票支持,桃園市中壢區選民劉得道 因為住得比較遠,5 月那次陪同丑○○、午○○去拜訪 的時間太晚,所以當時沒有去劉得道家拜訪,以每票10 00元的方式,向劉得道家中5 票共5000元行賄買票,該 買票資金是辰○○於本年10月間交付我10萬元,辰○○ 是丑○○的親生兄弟,我將買票賄款5000元交給劉得道 時,有請劉得道投票支持丑○○。5 月間我確實陪同丑 ○○、午○○一同去拜會己○○,當天丑○○、午○○ 確實有拜託己○○投票支持丑○○,於本年10月間,以 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己○○家中9 票共9000元行賄買 票,該買票資金是自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10 月間我前去交付買票賄款時己○○不在家,9000元是由 他太太黃瑞平收下,當時我有也有再次拜託黃瑞平,請 他們投票支持丑○○。5 月間我確實陪同丑○○、午○ ○一同去拜會劉得貴,當天丑○○、午○○有親自拜託 劉得貴投票支持丑○○,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 的方式,向劉得貴家中8 票共8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 資金是自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我10月間去劉 得貴家交給他8000元時,也同樣有拜託他們家要投票支 持丑○○。本年5 月間我確實有陪同丑○○、午○○前 往劉興榜住家,因為劉興榜年紀較大已經就寢,所以我 們轉為拜會壬○○(劉興榜二兒子),丑○○、午○○ 確實有拜託壬○○,請他們家投票支持丑○○,於本年 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興榜家中7 票共70 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同是從辰○○交給我的10萬 元中支出,這7000元我交給劉興榜時,有拜託他們投票 支持丑○○。於本年5 月間我們3 人當天有去找拜會劉 得琦家族,但劉得琦住隔壁沒有過來,當時是拜會寅○
○(劉得琦的弟弟),有拜託劉得琦家族投票支持丑○ ○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於本年10月間,以 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琦家中6 票共6000元行賄買 票,該買票資金也是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 6000元我交給劉得琦家族時,劉得琦不在家,是交給寅 ○○,我有拜託劉得琦家族投票支持丑○○。於本年5 月間,當天有見到劉邦鏡本人,丑○○、午○○有親自 向劉邦鏡拜託投票支持,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 的方式,向劉邦鏡家中2 票共2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 資金是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2000元我交給 劉邦鏡本人時,有拜託他家2 票投票支持丑○○。本年 5 月間有去劉得宴住家拜訪,但劉得宴不在家,所以當 天沒有見到劉得宴,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 式,向劉得宴家中4 票共4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 一樣是從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4000元我交 給劉得宴他老婆(姓名我忘記了),我有拜託他們投票 支持丑○○。本年5 月間沒有拜會劉得熒,但於本年10 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熒家中2 票共2000 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從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 支出,這2000元我是白天交給劉得熒本人的,當時也有 拜託他們家要投票支持丑○○。本年5 月間丑○○、午 ○○有見到辛○○本人,丑○○、午○○有親口拜託辛 ○○投票支持,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 向辛○○家中6 票共6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從 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6000元我交給辛○○ 本人,當時也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丑○○。買票賄款10 萬元資金來源為辰○○,辰○○與丑○○、午○○是親 兄弟,是辰○○告訴我要以1 票1000元代價向鄰居買票 ,5 月間與丑○○、午○○一同去拜會過劉氏宗親時, 丑○○、午○○是一同開車過來,車上有數份水果禮盒 (裝有約6 顆水梨),當天我陪同丑○○、午○○拜會 劉氏宗親時,他們會一戶一盒方式致贈水果禮盒,丑○ ○、午○○都是先由我陪同登門拜託投票支持,他們2 人其中之一再回車上拿水果禮盒致贈給劉氏宗親等語( 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2頁至第76頁);復於同 日偵訊時證稱:103 年5 、6 月某日晚間6 時,午○○ 、丑○○帶著水果禮盒,丑○○表明他要參選今年桃園 市議員選舉,拜託我們支持他,同時希望能夠由我帶他 們去附近的劉氏宗親拜票,我就一家一家拜票,我就帶 著他們2 人到癸○○○、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
邦鏡、辛○○等處,劉得宴、劉得熒2 戶則是沒有遇到 人。103 年10月份,辰○○到我家拜訪,他帶10萬元現 金,拜託我把現金拿到附近的劉氏宗親,以一票1 千元 的方式,拜託投票給丑○○,我就答應了,有發給劉得 道5 千元,黃瑞平部分我交給他9000元,劉正煌也有拿 到我的買票錢,其他記不得了。103 年5 、6 月某日晚 間,帶著午○○、丑○○到癸○○○、劉得琦、劉得貴 、黃瑞平、劉邦鏡、辛○○等處拜訪,丑○○有致贈水 果禮盒,一戶一盒,丑○○到每位住戶家中直接交付, 有請他們支持。劉得宴、劉得熒2 戶沒有給水果禮盒, 因為沒有人在,劉得道、劉正煌沒有過去拜票,丑○○ 在103 年5 、6 月晚間,到癸○○○、劉得琦、劉得貴 、黃瑞平、劉邦鏡、辛○○等處拜訪,表明要選桃園市 中壢區市議員,拜託他們支持。他們有說好,丑○○致 贈的水果禮盒內容物都是裝水梨,好像是臺灣生產等語 (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9頁至第82頁),後於 103 年4 月12日警詢、偵訊時證稱:辰○○是拿15萬元 給我去買票,除我家6 票6 千元、劉得琦6 千元、劉得 貴8 瑞平9 千元、劉興榜7 千元、劉得道5 千元、劉邦 鏡2 千元(註:是交付與劉邦鏡配偶卯○○○)、劉得 宴4 千元、劉得熒2 千元、辛○○6 千元、劉楊固金9 千元外還剩8 萬6 千元未發出,願意將9 萬2 千元繳回 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24 頁至第129 頁 ),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再次自承上開事實(見本院卷四 第139 頁),核與證人劉興君於警詢、偵訊時證稱:午 ○○、巳○○及丑○○以往很少來我這裡買水果,因為 今年要選市議員,丑○○來我這邊買的數量比較多,但 都是午○○及丑○○的司機來拿的,我記得從6 月份至 8 月間,他們都有來我這裡買水梨禮盒,每盒6 顆裝等 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04 頁至第110 頁 );證人癸○○○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不認識丑○ ○,只有庚○○帶他來我家的時候見過一次面,庚○○ 要叫我堂嫂。我跟丑○○沒有金錢借貸關係,他只有在 今年6 、7 月間左右,由庚○○帶他來我家送我水梨禮 盒(6 顆裝),我記得當時是我在看八點檔連續劇的時 候他們來我家看我的,當時庚○○有介紹丑○○給我認 識,庚○○說丑○○要參選本屆市議員,希望我支持他 ,我其實當時也不要收,但是他們非常堅持要送給我, 我只好收下,我就收過這一次禮盒,我知道丑○○送我 水梨禮盒的目的是在於尋求我投票支持他競選市議員等
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12 頁至第116 頁 );證人劉鍾秀姝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8 至10月 間,我記得庚○○帶丑○○,以宗親名義來拜訪,那時 候我們還不知道劉威何要出來選舉,我記得當時是丑○ ○拿水果禮盒進來我家,我家只有我與我先生劉得貴二 人在家,因為當時是晚餐時間,丑○○與庚○○與我們 寒暄幾句後就離開,丑○○向我們自我介紹表示他是丑 ○○,是劉氏宗親前來禮貌性拜訪,那時並沒有提到任 何關於投票支持他的內容,約隔二天左右白天時,我去 菜園農作,因為我的菜園就在庚○○住家的門口,剛好 遇到庚○○,庚○○就拿了印有丑○○參選的便條紙文 宣給我,並告訴我「丑○○要參選桃園市第七選區市議 員,希望我們劉氏宗親都幫忙支持,我才知道前兩天庚 ○○跟丑○○送水果來我家是希望我們支持他等語(見 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17 頁至第122 頁);證 人壬○○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8 至10月間的某天 晚上,當時我父親劉興榜已用餐完畢並就寢,應該是晚 上7 時許,庚○○敲門,說他還有一個親戚丑○○,要 一起來我家坐坐,丑○○帶著一個水果禮盒說要來見我 父親。庚○○先介紹丑○○給我認識,並告訴我丑○○ 要參選市議員,請我們支持丑○○、投票給他,丑○○ 也跟著說希望我們能夠支持他,我就順口答應他們說好 好好,我父親因為已經就寢了,我也沒有叫他起床,我 太太當時也還沒下班,因此只有我一人接待他們2 位, 但因為我不認識他,沒什麼好聊的,因此他們待了5 分 鐘就離開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24 頁至第128 頁);證人卯○○○於警詢、偵訊證稱:10 3 年底九合一選舉,我有收到丑○○透過庚○○帶丑○ ○的兄弟(名字我不敢確定),於中秋節前某一天(詳 細日期我記不住)致送的水果禮盒。當時庚○○及丑○ ○的兄弟把水果禮盒放在客廳桌上時表示,這個宗親丑 ○○要選舉,請我支持丑○○,我回答可以阿,我記得 因為正在帶孫子的關係,並沒有跟他們聊太久,他們也 隨後就離開了,庚○○有介紹他是丑○○的兄弟,也有 介紹他的名字,但是因為我正在帶孫子在忙,所以沒有 特別把他的名字記住,水果禮盒是一盒水梨等語(見10 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己○○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底九合一選舉我有收到丑○○透過我堂弟庚○○帶丑 ○○的兄弟(名字已忘記),於幾個月前某一天(詳細
日期我記不住)致送的水果禮盒,當時由丑○○的兄弟 開口表示,請我投票給他兄弟丑○○,我回答好,水果 禮盒的種類,我沒印象是什麼種類的水果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45 頁 至第147 頁);證人辛○○、偵訊於警詢證稱:我不認 識丑○○,我是在選前收到堂弟庚○○及丑○○本人親 自送來我家的水果禮盒,才知道他要出來選市議員,我 跟丑○○沒有金錢往來或借貸關係,今年約10月間某個 晚上,庚○○帶著丑○○及另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到我 家拜訪,當天他們3 人帶著一盒裝有6 顆蘋果的水果禮 盒,一開始將禮盒放在我家1 樓椅子上,庚○○雖然知 道我長久以來是支持劉曾玉春選市民代表及市議員,還 是向我介紹劉氏宗親丑○○要出來選市議員,說如果有 接到電話民調要支持丑○○,到時候如果丑○○出線的 話,我們家有很多票,可以分1 、2 票給他,丑○○當 場也向我表示拜託拜託,我一開始向他們表示說不用, 也作勢要將水果禮盒還給他們,但他們說沒有關係啦, 之後轉身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 137 頁至第138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寅○ ○於警詢、偵訊證稱:我記得時間點應該比8 到10月還 更早,在我六月去大陸之前庚○○就來送水果禮盒了, 印象中是庚○○某日晚上帶著一個人到我家,他們一來 就把水果禮盒放在我家的桌上,因為他們趕著要走,所 以在我家都是站著,待了前後不過兩分鐘時間就離開, 庚○○只有提到那個人是劉姓宗親的身份,至於那麼人 有沒有自我介紹我已記不起來,我也無法確認那個是不 是就是丑○○,那個禮盒裡面有6 顆水梨,但價值多少 我不知道,因為時間久遠,當天有無到關於選舉的事我 也記不起來了,詳情要問庚○○才知道等語(見103 年 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9 頁至第140 頁、第145 頁至 第147 頁);證人劉得琦於警詢證稱:我目前設籍在桃 園縣○○市○○路000 巷00號,我具有103 年地方公職 人員選舉投票權,戶籍內具有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投票權者共11人,庚○○他一人在下午去中壢市○○街 000 巷0000號(我上班的地方),他希望我能支持丑○ ○,將票投給丑○○,然後他就拿了現金新臺幣6 千元 給我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 頁至第4 頁),於偵訊中證稱:在本次桃園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 ,庚○○在9 、10月間某日下午,來我中壢市○○街00 0 巷00○0 號工作的倉庫,跟我寒暄一下,然後希望我
們能夠支持他的候選人丑○○,當時他有拿6 千元給我 ,拜託我們撥個票給丑○○,庚○○是我堂叔,是我阿 公弟弟的養子,平常很少來往,偶爾碰到會寒暄一下, 丑○○我不認識,他當時拿錢給我時,是希望我們能夠 支持丑○○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6 頁 至第8 頁);證人劉得貴於警詢證稱:我有向庚○○收 賄,要支持市議員候選人丑○○,在103 年10月中旬晚 上6 點左右庚○○到我家裡,跟我說幫忙支持議市員候 選人丑○○,給我車馬費8000元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 字第80號卷三第47頁背面),於偵訊證稱:103 年10月 間某日晚間六點多,庚○○到我家,跟我說請支持丑○ ○,他拿八千元給我說是車馬費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 字第80號卷三第51頁);證人黃瑞平於警詢證稱:我戶 籍設於桃園縣○○市○○里○○街000 巷00弄00號,具 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戶籍內共7 位都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我認識 庚○○,他是我先生的堂弟,他就住在永清街322 巷轉 角,我們平常都有往來,我記得庚○○確實在一個多月 前某天下午的3 、4 點有到我家找我,一開始是要找我 先生,但我先生不在就找我聊天,後來我提到現在景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