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4年度,18號
TYDM,104,原附民,18,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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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孝康
法定代理人 陳鏜全
      劉家蓁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被   告 施筱輝
      彭建凱
      楊坤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而為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案情繁雜非歷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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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