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3年度,10號
TYDM,103,自,10,2017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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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自 訴 人 黃承緯
      黃金榮
      黃金樞
      黃春枝
      黃國才
      黃國卿
      黃國煉
      黃金星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   告 黃標翔
選任辯護人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李藶錦
選任辯護人 簡文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10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承緯黃金榮黃金樞黃春枝黃國才黃國卿黃國煉黃金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提起自訴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 105 年8 月10日以103 年度自字第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自訴 不受理,該判決正本並於同年8 月間已陸續送達於各自訴人 及自訴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自訴人於105 年8 月29日雖合法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 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爰 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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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