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自 訴 人 黃承緯
黃金榮
黃金樞
黃春枝
黃國才
黃國卿
黃國煉
黃金星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 告 黃標翔
選任辯護人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李藶錦
選任辯護人 簡文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10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承緯、黃金榮、黃金樞、黃春枝、黃國才、黃國卿、黃國煉、黃金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提起自訴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 105 年8 月10日以103 年度自字第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自訴 不受理,該判決正本並於同年8 月間已陸續送達於各自訴人 及自訴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自訴人於105 年8 月29日雖合法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 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爰 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