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鍾唐輝
代 理 人 楊傳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健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
出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查
報相對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
,以占用面積乘以聲請調解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