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蔡江發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間返還土
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
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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