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李國中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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