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1號
SCDV,106,補,71,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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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李國中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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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