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2號
SCDV,106,補,62,201701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明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明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鑫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
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榮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