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新竹市若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聲貞
訴訟代理人 何正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陳昇煌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