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8號
SCDV,106,補,28,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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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新竹市若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聲貞
訴訟代理人 何正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陳昇煌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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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