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號
SCDV,106,補,21,201701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鄭弘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
    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