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號
SCDV,106,補,15,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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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玠豪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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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