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號
SCDV,106,補,13,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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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德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旺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馮秋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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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