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四三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三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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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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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 報 權 利 │
│號│ │ │ │ (新台幣) │ │期 滿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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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準鋼鐵有限公司莊│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叁萬零玖佰捌拾柒│GN0一一0五八│九十年四月 │
│ │俊思 │行 │ │元 │0 │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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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麥有力 │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叁萬壹仟柒佰貳拾│BZ0三一0二三│同右 │
│ │ │行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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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錫蘭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萬貳仟零陸拾玖│HTA0七五二一│同右 │
│ │ │店分行 │ │元 │二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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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桂蓮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八十九年十月一日 │玖仟零玖拾玖元 │NN000一0一│同右 │
│ │ │社景美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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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鄭鐙欽 │台新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壹萬零陸佰壹拾壹│0000000 │同右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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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珍圭 │台北銀行忠孝分行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捌仟貳佰貳拾叁元│JI二一三五二五│九十年三月 │
│ │ │ │ │ │一 │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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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牛健棻 │美國運通商業銀行台│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貳萬伍仟壹佰元 │0000000 │九十年四月 │
│ │ │北分行 │ │ │ │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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