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曾仁勇
相 對 人 戴志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戴志帆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 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 3,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 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分別於103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3,180,000元,借款期間 約定自103年5月9日起至123年5月9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9 日清償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95%按月計付(目前計算為1.69%), 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 付違約金(利率及違約金約定計付方式詳貸款契約第4條及第 7條);⑵123,132元,借款期間約定自103年5月9日起至123 年5月9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9日清償本息,利息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95% 按月計付(目前計算為1.69%),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利率及違約金約定 計付方式詳貸款契約第4條及第7條)。詎相對人僅分別繳納 本息至105年11月9日、105年12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 息,是分別依據前開借款⑴⑵簽立之貸款契約第13條、第11 條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共尚積欠本金2,954, 493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貸款契約影本二件、增補契 約暨申請書影本一件、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 。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1月10日新院千民政 106司拍9字第78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6年1月11日合法送達, 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