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號
SCDV,106,司促,82,2017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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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凱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 竹縣○○鎮○○里0鄰○○路0號」,即新竹縣新埔鎮戶政事 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 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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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