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01號
SCDV,106,司促,601,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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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保賢於民國94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1
  月28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19日止累計52,817元
  正未給付,其中50,655元為本金;2,045元為利息;117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保賢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0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1月19日止累計10,363元正未給付,其中9,878元為本金
  ;391元為利息;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保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0655 │     │1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保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9878元│     │1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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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