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3號
SCDV,106,司促,523,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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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債 權 人 恩賜福標準驗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彥
債 務 人 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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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賜福標準驗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