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許倩華
債 務 人 林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上傑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新
臺幣2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加碼年率5.96%,即為7.03%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
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11月11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0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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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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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上傑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7.03% │
│ │150174│ │1月11日起 │2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9│年息8.436% │
│ │ │ │2月11日起 │月1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
│ │ │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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