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曾鐘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曾鐘賢於民國93年8月19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
款契約(證一),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萬元整,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
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12月19日後,即
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
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
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
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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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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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曾鐘賢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8614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4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0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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