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惠心即華為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憲欽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