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8號
SCDV,105,訴,328,2017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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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惠心即華為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憲欽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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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