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惠娟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楊碧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5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