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5年度,492號
SCDV,105,竹簡,492,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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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492號
原   告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藤保朗
訴訟代理人 原口修 
訴訟代理人 黃讚謙 
被   告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應材 公司)委託之「水質、廢棄物檢測」工作,由原告完成及交 付樣品檢驗報告書予被告鑫應材公司,並由被告鑫應材公司 確認檢測結果之數據及報告書無誤後,依原告之請款給付承 攬報酬。茲因被告鑫應材公司前已多次遲延付款,兩造遂於 民國103 年8 月28日達成協議,約定被告應於原告提供檢驗 報告書、請款發票後,於次次月30日將應付之款項以電匯方 式給付原告,如被告有違反前開付款條件,願另給付原告請 款金額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違約金, 兩造簽有協議書1 份為證(下稱系爭協議書)。詎原告依如 附表所示發票日期提供相關檢驗報告書並向被告請領該月承 攬報酬,被告自104 年6 月起即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截至 104 年11月30日止,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 )31萬8,163 元(含稅)及各該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0% 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承攬法律關係、 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違約金部分)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8163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違約金;㈡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鑫應材公司對其應給付原告承攬報酬31萬8,



163 元一事不爭執,至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均否認之。系爭 協議書為兩造於103 年8 月28日所簽立,該協議書第4 條約 定之違約金僅適用該日前原告已發生之承攬報酬,未及於本 件請求部分,是原告該部分請求,自非有據。被告鑫應材公 司目前處營業虧損狀態,無力償還原告請求之承攬報酬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被告鑫應材公司同意給付原告31萬8, 163 元,逾此範圍請求者,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應共同給付承攬報酬31萬8,163 元及系爭協議 書第4 條約定之違約金,惟經被告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 酌如下爭點:
㈠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共同給付承攬報酬31萬8,163元? 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鑫應材公司委託之「水質、廢棄物檢測 」工作,已完成該等工作,被告鑫應材公司尚積欠承攬報酬 31萬8,163 元一情,業據提出應付帳款明細表1 紙、發票26 紙為證,且為被告鑫應材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竹簡卷第23 至36、57至58頁),堪認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鑫應 材公司給付承攬報酬31萬8,163 元,洵屬有據。又依原告提 出前開發票所載,買受人均為被告鑫應材公司,即本件承攬 工作之定作人僅為被告鑫應材公司,參以系爭協議書簽立時 ,被告鑫應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非被告廖明智,有該協議書 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竹簡卷第21至22頁),縱然被告廖明 智現為被告鑫應材公司法定代理人,惟民法關於自然人與公 司法人本屬不同權利主體,此觀民法第1 編總則第2 章人區 分第1 節自然人、第2 節法人即明,是原告請求非契約當事 人之被告廖明智給付本件承攬報酬部分,核非有據,不應准 許。
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共同給付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之違約金 ?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解釋契約,固 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 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 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 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 2.經查,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日後就本事件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供檢驗報告書、請款發票以月結方式 ,於次次月之30日為電匯日,支付月結應付帳款予乙方,若



甲方違反本條例,需支付利息10% (年息)以日計算至清償 日止作為違約懲罰金。立書人:甲方為被告鑫應材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廖明德;乙方為原告(見本院竹簡卷第 22頁)。足見原告與被告鑫應材公司及廖明德已約定日後就 「水質、廢棄物檢測」工作之請款流程如上,如有違反,自 需負擔加計年息10% 計算之違約金,並無僅針對該次協議所 發生之承攬報酬,至為明確。被告鑫應材公司既對原告主張 如附表所示承攬報酬均有遲延付款情形,原告依系爭協議書 第4 條約定請求被告鑫應材公司給付以年息10% 計算之違約 金,自屬有據。至系爭協議書之甲方立書人除被告鑫應材公 司外,尚有當時法定代理人廖明德,而廖明德既以其個人名 義為之(核其用語為「兼」),則立書人即非被告廖明智, 是原告請求被告廖明智給付違約金,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3.被告辯稱前開約定只適用已發生之承攬報酬,未及將來原告 承攬部分等語,固提出103 年8 月5 日、105 年3 月10日電 子郵件、切結書各1 紙為憑(見本院竹簡卷第69至71頁), 惟103 年8 月5 日電子郵件乃103 年8 月28日系爭協議書訂 立之前,其內容本不影響系爭協議書所達成合意。又105 年 3 月10日電子郵件係原告要求被告鑫應材公司簽立附件所載 切結書、本票,觀該切結書固記載:立書人(即被告鑫應材 公司)違反前條之約定未於約定之還款日清償欠款,則立書 人同意除給付原告上開欠款計31萬6,693 元外,應再給付原 告自本書簽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原告即 亦得持附件之本票逕為行使權利等文字。惟被告到場陳稱嗣 並未依原告要求簽立該切結書等語(見本院竹簡卷第64頁) ,自難認兩造就切結書內容已達成合意,或原告同意捨棄對 被告請求年息10% 計算之違約金。此外,被告復未舉證以實 其說,核其所辯,難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 請求被告鑫應材公司給付31萬8,163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至原告其 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年息│請款明細(發票日期、金額)│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新臺幣) │
├──┼──────┼─────┼──┼─────┬───────┤
│ 1 │6萬8,040元 │104.6.30 │10% │104.4.15 │1萬4,700元 │
│ │ │ │ ├─────┼───────┤
│ │ │ │ │104.4.15 │1萬2,600元 │
│ │ │ │ ├─────┼───────┤
│ │ │ │ │104.4.21 │2萬3,100元 │
│ │ │ │ ├─────┼───────┤
│ │ │ │ │104.4.23 │1萬7,640元 │
├──┼──────┼─────┼──┼─────┼───────┤
│ 2 │6萬6,360元 │104.7.31 │10% │104.5.4 │1萬4,280元 │
│ │ │ │ ├─────┼───────┤
│ │ │ │ │104.5.11 │9,240元 │
│ │ │ │ ├─────┼───────┤
│ │ │ │ │104.5.11 │1萬5,960元 │
│ │ │ │ ├─────┼───────┤
│ │ │ │ │104.5.25 │1萬3,440元 │
│ │ │ │ ├─────┼───────┤
│ │ │ │ │104.5.25 │1萬3,440元 │
├──┼──────┼─────┼──┼─────┼───────┤
│ 3 │8萬4,263元 │104.8.31 │10% │104.6.2 │2萬1,840元 │
│ │ │ │ ├─────┼───────┤
│ │ │ │ │104.6.15 │3萬1,920元 │
│ │ │ │ ├─────┼───────┤
│ │ │ │ │104.6.16 │1萬7,640元 │
│ │ │ │ ├─────┼───────┤




│ │ │ │ │104.6.17 │1,943元 │
│ │ │ │ ├─────┼───────┤
│ │ │ │ │104.6.18 │1萬0,920元 │
├──┼──────┼─────┼──┼─────┼───────┤
│ 4 │7萬0,310元 │104.9.30 │10% │104.7.3 │1萬5,960元 │
│ │ │ │ ├─────┼───────┤
│ │ │ │ │104.7.6 │9,240元 │
│ │ │ │ ├─────┼───────┤
│ │ │ │ │104.7.7 │4,180元 │
│ │ │ │ ├─────┼───────┤
│ │ │ │ │104.7.13 │6,720元 │
│ │ │ │ ├─────┼───────┤
│ │ │ │ │104.7.20 │3,360元 │
│ │ │ │ ├─────┼───────┤
│ │ │ │ │104.7.23 │1萬5,120元 │
│ │ │ │ ├─────┼───────┤
│ │ │ │ │104.7.30 │1萬5,730元 │
├──┼──────┼─────┼──┼─────┼───────┤
│ 5 │1萬4,280元 │104.10.31 │10% │104.8.6 │1萬4,280元 │
├──┼──────┼─────┼──┼─────┼───────┤
│ 6 │7,560元 │104.11.30 │10% │104.9.7 │5,040元 │
│ │ │ │ ├─────┼───────┤
│ │ │ │ │104.9.22 │2,520元 │
├──┼──────┼─────┼──┼─────┼───────┤
│ 7 │5,880元 │104.12.31 │10% │104.10.1 │5,880元 │
├──┼──────┼─────┼──┼─────┼───────┤
│ 8 │1,470元 │105.1.31 │10% │104.11.2 │1,470元 │
├──┼──────┼─────┴──┴─────┴───────┤
│合計│31萬8,16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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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