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陳奇偉
被 告 周東明
周宗武
周麟徵
周宗正
周婉孌
周明弘
陳周搖月
蔡周麗琴
周佩瑛
周圭瑛
邱周素瑛
陳周雪娥
周步香
周煥堂
周煥金
周友達
周正芬
周友誠
陳維娜
陳維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終 結後,惟因尚有如後述未盡明瞭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二、請兩造於本次庭期前具狀表示如下問題之意見: ㈠本件原告係因前案訴訟(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 號、臺灣高 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判決)認定內政部國土測繪 中心測量出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 段00號建物 有越界占用被告共有關東段94-15 地號土地面積各5.52平方 公尺、0.1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面積範圍),應拆屋還地確 定後,另提起本件確定界址訴訟。
㈡原告本件訴訟目的是否僅為確認系爭面積範圍土地所有權為
其所有,並主張該部分無占用被告土地之情形(即起訴狀所 附地籍調查表所示B 、C 連線非道路範圍內),本應返還繼 續由原告占有使用?
㈢本件訴訟性質究屬確認所有權之訴?抑或定不動產界線之形 成之訴?此涉及本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