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5年度,292號
SCDV,105,竹簡,292,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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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陳奇偉 
被   告 周東明 
      周宗武 
      周麟徵 
      周宗正 
      周婉孌 
      周明弘 
      陳周搖月
      蔡周麗琴
      周佩瑛 
      周圭瑛 
      邱周素瑛
      陳周雪娥
      周步香 
      周煥堂 
      周煥金 
      周友達 
      周正芬 
      周友誠 
      陳維娜 
      陳維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終 結後,惟因尚有如後述未盡明瞭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二、請兩造於本次庭期前具狀表示如下問題之意見: ㈠本件原告係因前案訴訟(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 號、臺灣高 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判決)認定內政部國土測繪 中心測量出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 段00號建物 有越界占用被告共有關東段94-15 地號土地面積各5.52平方 公尺、0.1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面積範圍),應拆屋還地確 定後,另提起本件確定界址訴訟。
㈡原告本件訴訟目的是否僅為確認系爭面積範圍土地所有權為



其所有,並主張該部分無占用被告土地之情形(即起訴狀所 附地籍調查表所示B 、C 連線非道路範圍內),本應返還繼 續由原告占有使用?
㈢本件訴訟性質究屬確認所有權之訴?抑或定不動產界線之形 成之訴?此涉及本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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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