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821號
TPDV,90,除,1821,20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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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四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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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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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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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卡莉芙國際有限公│一信松山分社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叁萬伍仟元   │SL00一六八0│  │
│ │司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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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