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45號
SCDV,105,司拍,245,201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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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吳聲典
相 對 人 劉興雲
相 對 人 陳盈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新竹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48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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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