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楊綉玉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萬世豪代 理 人 呂淑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李佳鳳代 理 人 黃蘭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何書喬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林雪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通知 領款函、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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