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2號
SCDM,106,聲,42,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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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日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
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日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葉日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4日、104年7月29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6月確定,於103年2月21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1月11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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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