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94號
SCDM,105,附民,194,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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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被   告 楊美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99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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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