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釋萱
被 告 許仲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5年度執聲沒正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釋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仲慰因犯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並由具保人邱釋萱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在案。嗣被告 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 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 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178 號刑事 簡易判決、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字第105001 2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新竹地檢署105 年10月25日竹檢貴執 正105 執4744字第029853號函暨追保函送達證書、被告及具 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被告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 、拘提報告書各3 份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 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足證,顯見 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