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5年度,889號
SCDM,105,竹簡,889,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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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愷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2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愷耘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鋁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黃愷耘之友人韓宗佑於民國105年11月13日晚間9時57分許 駕駛搭載游建成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 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大燈未關,而與而與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楊旻諺發生糾紛,而游建成即 通知黃愷耘到場,黃愷耘於同日晚間10時8分許抵達現場後 ,因不滿楊旻諺,竟基於毀損犯意,持自備之鋁棒1支,砸 毀楊旻諺所管領之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致該自用 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損壞,足以生損害於楊旻諺。嗣經楊旻 諺報警處理,且經游建成致電黃愷耘到場,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楊旻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黃愷耘於上開時、地毀損之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自白在卷,核與證人即其友人韓宗佑、游建 成及證人即告訴人楊旻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市 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及照片5幀在 卷可佐,且有鋁棒1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為友人出氣,即恣意持鋁棒 損告訴人楊旻諺所管領使用車輛之後擋風玻璃,所為非是, 為念其坦承犯行及無法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鋁棒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 據其供明在卷(見偵字卷第5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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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