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旻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8985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號)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旻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8985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屆滿未 經撤銷。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 號大型重機車車牌1 面 (104 年度保字第1447號),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 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 22 日 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4 年10 月31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898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為1 年,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於104 年11月25日以104 年度上職議字第14886 號處分書駁 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05 年11月24日屆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偵卷第85、87-88 頁)。本件扣案 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 號大型重機車車牌1 面,係供犯罪所 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業經被告謝旻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承明確(偵卷第7-9 、32-33 、38-39 頁),並有新竹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號00-00 號車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及採證照片12張附卷可稽(偵卷 第15、19-21 、24-29 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 上開車牌1 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 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