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五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三和
訴訟代理人 朱雅雪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八四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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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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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票 號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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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僑商業銀行城東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伍拾萬元 │A0000000│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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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僑商業銀行城東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伍拾萬元 │A0000000│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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