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五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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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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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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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四│ │壹 │捌佰肆拾│ │
│ │ │ │ │ │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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