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6號
PCDV,106,訴,86,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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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莊財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持執行名義即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判決
林騰濝林煌雄拆除之建物為原告及林騰濝林煌雄等兄弟姐
妹共九人所共有,為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判決命拆除建物第一層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769880元【123000元/㎡×(31.77+32.56+23.23
)㎡=10769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7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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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