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1號
PCDV,106,訴,111,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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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佳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林香珠
原   告 李章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58,807元(即被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528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0,105元,尚應補繳456,42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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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