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號
PCDV,106,補,5,201701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權
被   告 威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329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㈡、請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
  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1/1頁


參考資料
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