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權
被 告 威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329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㈡、請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
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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