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3號
PCDV,106,補,43,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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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鉅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吳金樹 
被   告 張錦文 
      連俊宇 
      林文章 
      王永彰 
      張家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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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