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師奇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9萬7966元(240000+290785×4.67),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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