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8號
PCDV,106,補,228,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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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黃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榮秋重機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應為89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9,8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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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秋重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